通知:
已通过工信部ICP备案的用户,在网站上线时应在网站首页底部放置显示正确的工信部ICP备案号,备案号填写网站备案号,而不是主体备案号,网站备案号后面带有横杠和数字,并链接到工信部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
法律依据:
1.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2.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自己不会操作,请联系网站制作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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